| | | 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信息来源:政府门户网站] 2007-04-02 14:40:02 |
| |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衡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市县级学校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八)人大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一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本级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加工、整合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提供查阅。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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